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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常见问题
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标准化法-1988;产品质量法-2000


我国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
全国统一执行的法律法规
消防法                 (全国人大批准)
消防部门规章      (公安部批准)
消防技术规范      (建设部批准)
消防产品制造及检测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


其他建筑防火规范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39-90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08
《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2004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50284-2008
《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414-2007
《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制定)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制定)

系统规范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版)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219-95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38-2003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制定)

系统规范
《卤代烷121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110-87
《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63-92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3-93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
《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81-2006
《消防给水系统和消火栓系统设计规范》(制定)
《建筑防排烟系统设计规范》(制定)


其他相关规范
1、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
2、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及施工规范》GB50156-2006
3、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4、 《氧气站设计规范》GB50030-91
5、 《氢气站设计规范》GB50177-2005
6、 《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91
7、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8、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
9、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01
10、《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99(2006年版)
11、《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建规历年版本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TJ 16-1974
    9章6个附录148条



建规历年版本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1987
     局部修订:95年、97年、2001年
    10章5个附录252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12章1个附录387条,强制性条文176条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1  公 寓
当同一建筑内存在公寓与其他功能场所时,公寓部分是否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场所完全分隔,如何进行防火设计?
公寓建筑应如何确定其防火设计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1  公 寓
(1)目前对于公寓建筑没有明确的定义,除学生或员工公寓外,其他公寓应按旅馆建筑考虑其防火设计。
(2)独立建造的学生或员工宿舍(公寓),应按居住建筑设计。其疏散楼梯类型、宽度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5.3.11条、第5.3.14条的规定;消防给水设计应执行第8.3.1条第4款等第八章中的有关规定。
(3)与其他功能空间组合建造的学生及员工宿舍(公寓),其居住部分与其他非居住部分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5.4.6条的要求,建筑的消防给水设计应按整座建筑物的体积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考虑。

第一章  总 则
2  主体为单层的大型公共建筑
歌剧院的舞台、观众厅等主要空间为单层建筑,局部建筑高度超过24m,最高使用场所的平面标高为18.4m,超过24m部分为不燃结构构件,该歌剧院是否可依据《建规》进行防火设计? 

u根据规范第1.0.2条第3款的规定,该歌剧院可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防火设计。 


第一章  总 则
3  农药、染料等生产
农药和染料项目常用的原料一般为甲苯、甲醇、石油醚、苯酚、烧碱、盐酸等。合成树脂厂区拟建主车间1942.2m2,采用单层钢屋架结构,建筑高度17.6m,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类。厂区内设卧式储罐组,包括60m3储罐16个,其中13个为甲类储罐,3个为丙类储罐;立式储罐组设储罐12个,总储量为684m3,均为丙类储罐。厂区生产原材料、罐组主要储存物品为甲基丙烯酸甲酯、乙二醇、二甲苯、醋酸丁酯等。
          对于农药和染料等的工程设计,是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还是执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农药、染料等精细化工项目的防火设计,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进行设计。 

第三章  厂房(仓库)
1  火灾危险性分类
(1)液氧是否按乙类液体考虑其火灾危险性分类?
(2)硫磺闪点为207℃;根据规范条文说明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将硫磺划为乙类,硫磺为易燃固体。请问“易燃危险固体”与“可燃固体”如何划分,该液体硫磺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该如何确定? 

液氧、液硫的火灾危险性均应为乙类。

第三章  厂房(仓库)
1  火灾危险性分类
规范第3.1.1条中规定的“可燃固体”是指在空气中受到火焰或高温作用时能够起火或微燃,当火源移走后仍能持续燃烧或微燃的物质。易燃固体可依据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易燃易爆危险品 火灾危险性分级及试验方法》GA/T 536进行确定。
固体硫磺的温度达到其熔点(约119℃)时可相变为液体硫磺。当硫磺的温度进一步升高至其自燃点(约232℃)时即会发生燃烧。根据规范第3.1.3条的规定,液体硫磺可视为固体硫磺发生燃烧前的变化状态,其火灾危险性应划分为乙类。
第三章  厂房(仓库)
2 构件的耐火极限-梁、柱
(1)规范中第3.2.3条~第3.2.9条中有关构件的耐火极限的调整要求能同时使用吗? 如一个丁类钢结构厂房,定义为二级耐火等级,梁、柱采用无保护层的金属结构、屋顶承重构件也采用了无保护层的金属构件,其非承重的外围护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不燃烧体彩板墙,这样是否可行?
规范第3.2.3~3.2.9条是对表3.2.1相应构件耐火极限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的调整。故对于二级耐火等级的钢结构厂房的构件的耐火极限与燃烧性能可按相应规定同时调整。
第三章  厂房(仓库)
2 构件的耐火极限-梁、柱
(2)规范第3.2.4条规定,二级耐火等级的梁、柱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如何理解?
规范第3.2.4条第2款的规定主要考虑丁、戊类厂房或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小,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设计为二级时,建筑内部的主要承重构件梁、柱的耐火要求可降低,即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梁、柱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敷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隔热保护措施。 
第三章  厂房(仓库)
2 构件的耐火极限-屋顶承重构件
檩条上面铺摊水泥瓦和防水用的椽子、油毡、挂瓦条是易燃品,但着火不会造成屋面坍塌,是否可不按屋面承重构件考虑?

屋顶承重构件是指用于支承屋面荷载的主结构构件,如组成屋顶网架、网壳、桁架的构件及屋面梁、支撑以及同时起屋面结构系统支撑作用的檩条。

第三章  厂房(仓库)
4 地下仓库
某地下仓库,建筑面积10489.94m2,设有36间小型物流仓库 。根据规范,地下室仓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300m2,设置自动灭火设备其面积可达到600m2。该建筑地下室均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600m2。对该地下仓库的占地面积是否有限制? 
规范对地下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单层地下仓库,其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一般不应大于地上单层仓库的占地面积,其他防火设计仍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厂房(仓库)
某医药公司欲建一座多层丙类厂房,占地面积为1.035万平方米,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厂房内设有丙类2项中间仓库。厂房和中间仓库的建筑面积总和不应超过厂房一个防火分区允许的建筑面积,而建筑的总占地面积是否可以超过一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 
规范第3.3.10条规定了厂房内因工艺原因设置丙、丁、戊类中间仓库的防火分隔要求。当厂房内设置用于储存生产所需的原材料或半成品的中间仓库时,该中间仓库与所属生产车间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该厂房火灾危险性对应的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中间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还应符合规范第3.3.2条的规定。 

第三章  厂房(仓库)
6 室内变压器的间距
根据《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第11.1.3条和《建规》第3.4.1条的有关规定,在确定变电站与周围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时,是依据多层丙类工业建筑(厂房)还是室内变压器总油量?
该变电站与周边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表3.4.1中有关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确定。 

第三章  厂房(仓库)
7 厂房与仓库的间距
规范第3.4.1条表3.4.1中“单层、多层乙类厂房(仓库)”,应理解为乙类厂房、乙类仓库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一致,注3中“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其防火间距不限……”,其中“厂房”是否包括“仓库”?表3.5.2注2中“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其中“仓库”是否包括“厂房”?
如果一座乙类厂房与一座乙类仓库,其防火间距小于10m,是否可采用设置防火墙的做法? 

第三章  厂房(仓库)
7 厂房与仓库的间距
规范第3.4.1条表3.4.1注3仅是对厂房之间防火间距调整的规定,第3.5.2条表3.5.2注2仅是对仓库之间防火间距调整的规定。

对于上述乙类厂房与乙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规范第3.4.1条表3.4.1的规定。 

第三章  厂房(仓库)
8 甲类仓库与明火之间的间距
一座用于存储天然气气瓶组集束柜的建筑,总容量为8.64m3,最高工作压力为20MPa,属甲类库房 。
与燃煤锅炉房外墙距离为17m,距房内锅炉明火口直线距离为26m,距锅炉房烟囱52m。 该库房与明火地点防火间距25m距离如何确定?

甲类仓库与锅炉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5.1的规定确定。锅炉房明火地点的起算点可以从锅炉明火口和锅炉房烟囱算起。 
第三章  厂房(仓库)
9 甲类仓库与厂房之间的间距
规范第3.4.1条、第3.5.1条规定了甲类厂房与甲类厂房之间、甲类仓库与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但条文并没有列出甲类厂房与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请明确该建筑是否按第3.5.1条中甲类仓库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执行? 

甲类仓库与甲类厂房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第3.5.1条表3.5.1中有关甲类仓库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执行。 

第三章  厂房(仓库)
10 甲类仓库的储量与间距
在工程设计中,2座甲类仓库,分布储存大于5t和小于等于5t的第1、2、5、6项物品。这两座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可按表3.5.1的注确定,即12m?
 
根据规范第3.5.1条的规定,这两个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第三章  厂房(仓库)
11 泄压比的确定
规范第3.6.3条规定了有爆炸危险的甲类厂房泄压面积计算方法。
(1)甲类混凝土厂房,半敞开式,径向为防火墙,长度方向敞开,C值的取值是否也按表3.6.3,当厂房为多层厂房时,是否需分层计算?
(2)规范中的C值为容积1000m3时的泄压比,那么当厂房容积大于或小于1000m3时,C值如何取值?

第三章  厂房(仓库)
12  防爆门斗得要求
根据规范第3.7.6条的规定,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有关甲、乙类厂房内设置封闭楼梯间时,封闭楼梯间前是否必须设置防爆门斗?
对于甲、乙类厂房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在进入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前,应设置防爆门斗等防护措施。防爆门斗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应与通向楼梯间或室外楼梯的门错位设置。
第三章  厂房(仓库)
13 仓库中楼梯间的设置

第四章  储罐与堆场
1 埋地罐与民用建筑的间距
根据《建规》第4.2.1条的规定,该规模的直埋地下卧式罐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间距为6m,而规范第3.4.6条规定了丙类液体储罐与厂房防火间距不限的条款。对于多层民用建筑与建筑外直埋式丙类液体储罐的间距如何考虑? 
第3.4.6条规定,总储量小于等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埋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民用建筑与供其使用的直埋式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当总储量小于等于15m3的丙类液体储罐直埋于民用建筑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第四章  储罐与堆场
2 埋地罐与道路的间距
有4台丙类卧式地下油罐,单罐容量20m3,总储量80m3,油品闪点大于120℃。油罐布置在厂区高为5m的实体围墙内,油罐与围墙距离5m,与厂外道路距离10m。由于卧罐埋地后有利于防止过往车辆排气管的飞火,加上厂区围墙为高5m的实体墙,对火星有非常好的阻隔作用。虽然路边到罐边的距离为10m,但有一高墙相隔应该是安全的,以上想法不知妥否? 
丙类液体储罐与厂外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对埋地储罐与道路的间距,如呼吸阀和排气口满足安全要求,可按规范要求减半。
第四章  储罐与堆场
3 液氧储罐的布置
医院液氧储罐总容量为8m3,分为3m3和5m3两个固定容积储罐,距病房楼7.5m,距营养食堂3m。防火间距不符合规范第4.3.3条的规定。参照第4.3.4条的规定,将两个液氧储罐的容积均限制在3m3,分别设置在两个相邻的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液氧采用低温储存。是否可行?
根据规范第4.3.4条,当每个液氧储罐储存的液氧体积小于等于3m3,并设置在独立的一级耐火等级专用建筑物内,且两个液氧储罐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的隔墙进行分隔,面向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与相邻所属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可不限。同时,应考虑良好的通风条件。 
 

第五章  民用建筑
1  建筑柱的耐火极限
《地铁设计规范》第19.1.7条规定,地铁的地下工程及出入口、通风亭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建规》2001年版立柱分为“支承多层的柱”和“支承单层的柱”,支承单层的柱的耐火极限可按2.50h设计。但2006版《建规》第5.1.1条取消了该区别规定,其耐火极限统一为3.00h。根据此规定,地铁地面出口单层建筑的柱的耐火极限是否仍可按2.50h设计? 
一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柱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单层建筑的柱的耐火极限应按此规定确定。
第五章 民用建筑
3  敞开楼梯间
第5.1.9条规定,敞开楼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关于敞开楼梯,普遍认为是三面为墙、一面为走道围成的楼梯不应算敞开楼梯,而有人说算敞开楼梯,该如何理解?
敞开楼梯应视为建筑内上下层连通的开口。敞开楼梯间为三面为墙,一面为走道围合而成的楼梯间。只要本规范允许采用该种形式的疏散楼梯间,可不将其视为上下层连通的开口。规范对火灾从敞开楼梯间蔓延的情况已有所考虑,其中第5.3.5条第2款规定超过2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而如办公楼、教学楼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场所,允许其建筑层数小于等于5层时采用非封闭的疏散楼梯间。

第五章 民用建筑
4  电影院观众厅
对于建筑中设置的多厅电影院,其“观众厅”(观众厅与放映间是分开的,且为固定座位,人员是固定的)而非“放映厅”(放映厅与观众未分离,且人员不固定),应与规范第5.1.15条中规定的放映厅、录像厅等场所区别对待。
 
规范第5.2.1条注1规定,外墙为防火墙且不开设门窗洞口包括普通门窗有甲级防火门保护的门窗。

第五章 民用建筑
6  箱式变压器
规范第5.2.2条规定,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该“10kV 以下”含10kV,即10kV及以下,且为变压器的额定电压。 
7  小型建筑的安全出口
规范第5.3.2条规定,耐火等级是一、二级的公共建筑当层数低于3层、每层最大建筑面积小于500m2且第二层和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100人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对于某综合楼,一层为小诊所办公,二~四层是住宅,住宅与办公出入口分开设置。其部分满足上述条件时,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 

第五章 民用建筑
8  敞开楼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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